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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杜绝失业人员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档案保管机构每月25日前填报《  年  月失业人员申报退休登记表》(附件1)报送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各代办失业人员退休的档案保管机构每月28日前将当月经养老保险处核准的《  年  月失业人员审核退休批准表》(附件2)报送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失业人员转退休变更,停止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4、失业人员申报退休获得批准后,各代办退休的档案保管机构应在其失业证首页上加盖“已办理退休”和“代办退休档案保管机构”印章。各代办退休的档案保管机构每月30日前要将当月申报退休而未获核准的失业人员档案统一移交原档案存取部门。

  (二)各社区劳动保障员要严格执行失业人员按季签章规定,认真核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情况和失业人员退休后失业保险金的停发情况。及时掌握失业人员退休动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签章领取失业金的人员,要与区失业保险机构核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员的监督和指导,对已经办理退休的失业人员尚未领取完和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要按时停发和及时追回。

  (三)发挥部门联动,实现退休金发放与失业金发放衔接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养老保险处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沟通,每月将养老金发放信息与失业金发放信息进行排查,审核申请办理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状况,比对筛选出已经退休却继续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及时进行转退休变更,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四、强化管理,责任到位

  各档案保管机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员要各负其责,加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严格履行失业人员退休登记审批流程,密切监控失业人员转退休动态,防止已经退休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同时领取失业金。一经发现因档案保管机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社区劳动保障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人员退休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除责令如数追回外,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理。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月失业人员申报退休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享受失业待遇期限

是否申报提前退休

 

 

 

 

 

 

 

 

 

 

 

 

 

 

 

 

 

 

 

 

 

 

 

 

 

 

 

 

 

 

 

 

 

 

 

 

 

 

 

 

 

 

 

 

 

 

 

 

 

 

 

 

 

 

 

 

 

 

 

 

 

 

 

 

 

 

 

 

 

 

 

 

 

 

 

 

 

 

 

 

 

 

 

 

 

 

 

 

 

 

备注:每月25日前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档案托管机构需将当月申报退休人员填报此表报送市失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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