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杜绝失业人员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222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57号令,以下简称市政府157号令)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和纠正失业人员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坚决杜绝和纠正冒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市政府157号令规定失业人员凡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企业、职工必须认真执行,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坚决杜绝和纠正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二、规范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健全档案托管和移交制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批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人事档案必须移交给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指定的档案保管机构管理,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不得留存。失业人员退休后,其档案由代办退休的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二)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档案保管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人员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提取和转移手续,不得将失业人员档案交给个人。
三、建立部门之间衔接联动机制,严防失业人员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正常退休或因病、特殊工种、女干部转工人等提前退休,严格执行退休登记、审核流程
1、失业人员申报退休,提前1个月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指定的档案保管机构进行退休登记。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指定的档案保管机构将这些人员档案移交代办退休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告知申报退休人员退休当月的10日前到相应的代办退休的档案保管机构提交所需申报材料,由其代办退休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