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以上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以上补贴为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中的“4050”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并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灵活就业协议。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报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有关申请、审批流程详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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