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高法〔2010〕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妥善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特有的群众优势和组织凝聚力,实现诉调对接、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调处效果,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总工会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应加大对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在全省市、县两级建立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现将《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望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协作,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分别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总工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总工会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总工会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工作,并在全省市、县两级建立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会组织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