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论中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当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市法制局应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后,予以通报。
每年度被评查案卷优秀率达70%以上或优秀率列前5名的被评查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但被评查案卷中有不合格的除外。
被评查单位全部案卷不超过3卷且全部优秀的,可列入被表彰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市直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潮州市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评查评分标准
2、潮州市行政处罚案卷(简易程序)评查评分标准
3、潮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4、潮州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5、潮州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附件1:
潮州市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评查评分标准
案卷名称: 得分:
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 此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
行政处罚实体合法 |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 |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量化考评100分) |
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 |
2、调查取证(共25分):① 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② 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③ 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④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 | |
3、审查与决定:(42分) | (1)告知和申辩(10分):①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②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5分) | |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① 行政处罚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② 组织听证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4分) | |
(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① 案情综合叙述;(1分)② 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③ 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④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⑤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2分) | |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 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④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⑤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分) | |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 | |
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 | |
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