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应予以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随意处罚显失公平的;
(四)对区政府或市政府批复同意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未及时组织强制拆除的;
(五)处置违法建设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七)执法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建成区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
(二)在职责范围内审批各类建设项目;
(三)对审批建设项目要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
(四)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管理;
(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六)及时协调、指导编制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城中村上报的修建性规划,在3个月内组织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违法建设超过15日未发现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
(四)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补办补发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和证件的;
(五)不组织、指导编制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日常巡查;
(二)对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设施;
(三)对审批用地项目和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要在批准或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规划部门通报;
(四)对其他违法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