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提出解决方案。要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三、部门绿色通道制度
市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报批事项优先办理、简化手续、限时办结。各部门负责人是绿色通道的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制定设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的具体方法,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绿色通道的具体办法。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对不适应重点项目建设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属省、国家审批权限内的报批事项,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立项申请、用地预审、用海审批和环评等初步审查意见分别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同时按照对口原则,主动与国家、省部门汇报衔接,积极跟进、具体落实,争取加快审批进度。属市审批权限内的重点项目,具备批复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在行政审批规定时限内对项目立项申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用海、环评、使用林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等方面给予批复;对材料不齐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完善报批材料,督促其尽快上报。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事项,不得增加非法定审查事项。各审批事项要逐步纳入市重点项目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察,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定期公布。
四、工程进度月报制度
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一月一报告、一月一通报制度。月报报送单位要确实担负起报送责任,明确责任人,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有关信息。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汇总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12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分管重点项目建设的市领导同志签发,通报各县级以上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抄报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定期印发重点项目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