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视察、调研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实地考察、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等。
(三)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市党代表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期间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严守组织纪律,不干预所视察、调研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负责查办案件。对违反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党代表,市委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征求意见、列席会议和通报情况制度。
(一)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一般应在全体代表中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代表意见。
(三)党的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可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市委全委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市委有关专题会议。
(四)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代表编组。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代表编组原则,每位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组分别由有关县(市、区)党委或市委有关部委、工作党委等负责其有关工作。每个代表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