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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潍坊市第十八届运动会暨第一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的通知


  (六)参赛运动员须符合规程规定的年龄,不得弄虚作假。

  (七)输送到解放军队和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适龄队员,可代表原输送县市区参加相应年龄组的比赛。

  (八)实行运动员参赛证制度。

  (九)各县市区不得引进外籍队员,彼此间不得相互交流。

  (十)凡不服从潍坊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选调的运动员,一律不准参加市运会。

  六、参加办法

  (一)以县市区组队参赛,人数执行单项规程。

  (二)各代表队均可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报名参赛。

  (三)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不得兼报其它项目。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比赛执行单项规程规定。

  (三)比赛不足三个单位的大项、不足三人(队、对)的小项,取消该项比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八、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各单项均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按9、7、6、5、4、3、2、1计分,不足8人(含8人)减一录取,按高分计分。

  (二)篮球、排球、足球前八名按6倍计分(即所得分数乘6),前六名按6、5、4、3、2、1枚金牌计牌;8队以下,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手球、橄榄球前八名按4倍计分,前四名按4、3、2、1枚金牌计牌;幼儿体操、沙滩排球前八名按3倍计分,前三名按3、2、1枚金牌计牌。

  (三)每项比赛均录取团体总分前八名予以奖励,不足8队(含8队)时,减一录取(球类集体项目除外)。

  (四)超、破纪录加牌、加分:破市最高纪录加计1金9分,超省最高纪录加计3金27分,超全国纪录加计5金45分,超世界纪录加计8金72分,如在同一项比赛中多次破(超)纪录,则按最高一次计牌、计分。

  (五)我市运动员在二十二届省运会上获前三名,分别按4、2、1枚金牌及相应分数计入输送县市区在本届市运会的总成绩。

  (六)县市区自办高水平运动队(须经市体育局审批),代表市参加省锦标赛所获奖励名次,按市运会前三年所获奖牌总分之和计入该代表团总成绩,其它县市区输送的运动员实行双向计分;县市区自办高水平运动队参加本届市运会,实行双向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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