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赛运动员须符合规程规定的年龄,不得弄虚作假。
(七)输送到解放军队和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适龄队员,可代表原输送县市区参加相应年龄组的比赛。
(八)实行运动员参赛证制度。
(九)各县市区不得引进外籍队员,彼此间不得相互交流。
(十)凡不服从潍坊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选调的运动员,一律不准参加市运会。
六、参加办法
(一)以县市区组队参赛,人数执行单项规程。
(二)各代表队均可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报名参赛。
(三)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不得兼报其它项目。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比赛执行单项规程规定。
(三)比赛不足三个单位的大项、不足三人(队、对)的小项,取消该项比赛(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八、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各单项均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按9、7、6、5、4、3、2、1计分,不足8人(含8人)减一录取,按高分计分。
(二)篮球、排球、足球前八名按6倍计分(即所得分数乘6),前六名按6、5、4、3、2、1枚金牌计牌;8队以下,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手球、橄榄球前八名按4倍计分,前四名按4、3、2、1枚金牌计牌;幼儿体操、沙滩排球前八名按3倍计分,前三名按3、2、1枚金牌计牌。
(三)每项比赛均录取团体总分前八名予以奖励,不足8队(含8队)时,减一录取(球类集体项目除外)。
(四)超、破纪录加牌、加分:破市最高纪录加计1金9分,超省最高纪录加计3金27分,超全国纪录加计5金45分,超世界纪录加计8金72分,如在同一项比赛中多次破(超)纪录,则按最高一次计牌、计分。
(五)我市运动员在二十二届省运会上获前三名,分别按4、2、1枚金牌及相应分数计入输送县市区在本届市运会的总成绩。
(六)县市区自办高水平运动队(须经市体育局审批),代表市参加省锦标赛所获奖励名次,按市运会前三年所获奖牌总分之和计入该代表团总成绩,其它县市区输送的运动员实行双向计分;县市区自办高水平运动队参加本届市运会,实行双向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