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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和进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实验室命名等措施处理。对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骗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补助资金;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仍未验收;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六)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由项目单位筹措的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
  (七)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变动,对项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使项目不能进行或完成的可能性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有关省工程实验室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附件一: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一、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建设工程实验室的意义与作用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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