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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报省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工程实验室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正式命名。
  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主要方向、任务、目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对命名的省工程实验室提出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实验室有关工作人员等;省工程实验室应当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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