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报考: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滂、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
(五)在其他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属于考试回避范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应宣布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旅游院校和非旅游教育培训单位应当选用由省导考办编写、翻印和出版的与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