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报国家旅游局审核通过,并经核对原始成绩无误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可在省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
对查询成绩有疑问的,可持《准考证》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分。
第三十六条 省导考办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托,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则
2、监考员守则
3、考场规则
4、评卷工作细则
5、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查分细则
6、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八种表样(略)
附件1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云南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则给予处理。
第三条 省旅游局纪检监察室和省导考办负责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笔试的违纪处理,考点所在地的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现场导游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四条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分为:
(一)警告;
(二)终止考试;
(三)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四)取消当年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报考;
(五)给予考试工作人员通报批评;
(六)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七)宣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
(八)取消考点承办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
(九)考试工作人员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不使用经省导考办编写、翻印和出版的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相关资料。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