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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经市政府研究,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1.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西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5.西宁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二、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按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及政企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1.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西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2.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以及管理制度,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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