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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

  5.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人才预警机制,定期公布人才需求信息,搭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就业需求平台。加快推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探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攻坚经费筹措机制
  6.确保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落实用于职业教育攻坚的财政经费,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落实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对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职业教育攻坚工作成效显著县(区)给予奖励。
  7.落实鼓励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职业院校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职业院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豫政〔2010〕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收或免收。对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的职业院校及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和收费优惠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三、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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