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标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计划,组织配送或者委托配送企业及时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并及时配送到位,以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用药需要。
(四)药款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并及时按有关药款结算办法完成药款结算和支付。有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各地可以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药品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六、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省及市、县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定期检查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卫生厅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时监控购销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市场清退制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和经办机构报告制度等。
附件:1. 部分用语含义
2. 技术标申报材料
3. 商务标报价须知
4. 技术标评审体系
附件1:
部分用语含义
一、专利药品:指具有我国化合物结构发明专利证书、或外国发明专利取得我国保护证明文件的药品,在其发明专利证明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不包括组合物专利、提取物专利等其他专利药品。
二、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定价文件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或原研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三、中药保密处方: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目录中的药品。
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指2003年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五、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六、天然物提取物专利药品: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七、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