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验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达到
《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的辅导工作,由市(地)监管部门组织申报,省金融办依法进行审核,符合
《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完成。各市(地)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完成审核验收后,市(地)监管部门应向省金融办书面报送工作总结。省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尽可能缩短规范整顿时间。
(二)自主选择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三)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担保机构可正常经营业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规定申请报批。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