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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水治工发[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排查问题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关系到整个水利工程专项治理的成效。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负责、求真务实、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及时上报数据,保障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在此次排查之列)的水利项目进行排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总投资额小于上述限额但大于200万元(含)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单项工程,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工作;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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