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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


  (三)原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的旅行社,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诀议、经公证部门出具的保证金所有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四)原交款单位注销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被注销单位(即原缴款单位)的投资人或开办单位对保证金归属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质量保证金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首先确认保证金所有权,并凭司法机关生效判决领取质量保证金。

  四、清退的材料准备

  (一)填写《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股份合作制的旅行社,所有投资人均需在申请表上签字(5个以上的有5人签字即可)。

  (五)领取质量保证金的单位需在提供全部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签字。退款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转入本旅行社银行账户。

  (六)属于省旅游委质量保证金清退的旅行社还要提供“省旅游委2010年度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此通知单到省旅游委财务办领取,电话:65200616)。

  (七)属于海口市、三亚市旅游委质量保证金清退的是否提供“退款通知单”由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清退的方法

  按规定的办理时间准备好质量保证金的清退材料到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到该委财务室办理退回本旅行社原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六、质量保证金存储的对象、时间、数额

  (一)存储对象:所有未按规定数额存入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质量保证金账户的旅行社。

  (二)办理时间:2011年2月1日至3月30日。

  (三)存入数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为20万元人民币;增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增存120万元人民币,共140万元人民币。

  七、存储的方法、步骤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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