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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工作的通知
(琼旅发〔2010〕241号)


海口市、三亚市旅游委,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旅函〔2009〕216号)的精神,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就做好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存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事宜如下:

  一、质量保证金清退的对象、时间、地点及审核机构

  (一)清退对象:原质量保证金交纳在省旅游委(原省旅游局)、海口市旅游委(原海口市旅游局)、三亚市旅游委(原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的旅行社。

  (二)办理时间:2011年1月1日至31日。

  (三)办公地点:按原质量保证金交纳在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址如下:

  1.省旅游委: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中心二楼(负责办理质量保证金清退审核手续,电话:65203068)、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办公楼3号楼,办理质量保证金退款手续,电话:65200616)。

  2.海口市旅游委: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市政府大楼一楼109室(电话:66797859)。

  3.三亚市旅游委:三亚市政府第二办公楼七楼(电话:88268453)。

  (四)审核机构:各相关旅游委管理处(科)、办公室(财务室)。

  二、清退金额

  一次性全额清退交纳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金额以各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账户中实有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清退原则

  (一)先审核后退款。由各旅游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再到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清退,退还原交款单位实际缴存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

  (二)原交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按文件注明的新名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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