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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是指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第二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被征地时间的不同,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1983年8月1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五)《试行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六)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市承担60%,被征地人员户籍所在区承担40%,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所需资金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政府承担。

  第七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年龄段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市、区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将上条第六款资金中用于发放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部分纳入管理范围。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养老年龄段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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