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项目预算结转。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部门、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