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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车主凭车辆合法证明或村(居)委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盗抢、拼装摩托车证明,到辖区摩托车办牌办证服务站或代办点申报登记。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医疗卫生、车辆检测、保险、机动车回收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综合便民服务队,定期到偏远乡镇、街道、社区、工矿企业等摩托车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上门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建立驾驶人体检、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交强险投保、车辆报废绿色通道,方便车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驾证考试、车辆年检审、车辆报废等车管业务。

  对符合摩托车登记条件或申请报考摩托车准驾资格的,当场受理,手续完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有关业务。

  3.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15日)。

  (1)按照“政府领导、区县(自治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社、村社包农户”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综治力量,对无牌无证摩托车开展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督促群众办理和完善摩托车牌证手续。

  (2)公安、交通、市政、工商、质监、物价、保监、商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摩托车生产、销售、保险、登记、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管。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摩托车专项执法活动。采取部门、乡镇(街道)、区域联动等组织形式,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和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摩托车违法行为。

  (4)对排查整治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拼装摩托车、报废摩托车一律实施扣留,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摩托车生产、销售、交易、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对符合摩托车登记条件的,在车主接受处罚并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应当收缴、没收、报废的摩托车,一律依法收缴、没收、报废。

  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6月16―30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小组要约见区县(自治县)领导小组负责人谈话,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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