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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摩托车纳入户籍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摩托车排查清理、带牌销售工作,做好牌照的发放和登记;做好摩托车下乡办证工作,延伸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群众快捷办理牌证;加大对道路的管控力度,大力整治摩托车无牌无证、超载、非法载人、不戴头盔、不投保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抢摩托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保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向国家公告内摩托车生产企业提出摩托车喷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安全警示电子提示语的建议。

  市交委: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客运运力调研,积极发展农村专线班车,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对摩托车非法营运进行依法查处。

  市商委:负责推行摩托车销售商代办注册登记,推动带牌销售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建设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共享管理系统;督促摩托车经销商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市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市市政委:负责排查清理收费停车场(库)以及人行道上停放的无牌摩托车。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库)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发现无牌无证摩托车停放的,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理清全市摩托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依法对摩托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车检机构参加集中上门服务活动。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管,从严查处未经国家生产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助力车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摩托车产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出台摩托车“线外检测”的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安检机构逐步投入摩托车移动式检测设备。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法律保障,指导区县(自治县)依法受理因专项整治行动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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