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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新闻媒体使用

  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可以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进行商业宣传。对于含有标识的广告,各相关媒体应当审核广告使用者是否有权使用该标识。

  第十一条 推广措施

  为大力推广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提升三亚旅游形象及旅游形象标识的影响力,实行下列推广措施:

  (一)本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旅游服务场所的主要标识,必须将体现三亚地域名称的文字与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同时使用。本工作由上述单位自行负责实施,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指导。

  (二)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偿使用情形,暂予免收形象标识使用授权费;使用人须事先向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免费使用。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有偿授权。具体有偿授权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侵权举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有侵犯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情况,均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向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举报(联系方式见附件4)。侵权行为经核实查处后,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三条 维权举措

  对侵犯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专有权的行为,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将依照中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

  本办法自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可供申请使用的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清单(略)

  2.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使用申请办法(略)

  3.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使用申请表(略)

  4.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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