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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安全培训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0日)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安全培训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2495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云财综〔2008〕221号),煤矿安全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经国家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时,可以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课时6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人每课时5元;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每课时4元。课时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培训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收。

  三、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培训场地和器材租金、实作耗材、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组织考核、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印制等与培训相关的全部费用。培训中使用的公开出版物和发生的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四、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要将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和范围,收费标准等材料报当地价格主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省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收费的监管,认真做好对报备材料的审查备案工作并督促其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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