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项目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处室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公示环节。对应进行公示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水保、林业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相关部门参考。
第十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机构对主要意见和建议做出评议,并对评议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机构的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上同时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