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纪检监察室,广西工程咨询中心(广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决策前,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gxdrc.gov.cn)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有关内容,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本条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以下要求且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则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