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出现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制作工程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分户验收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检查;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
(三)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四)实体核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实体核查户数为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五)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如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纪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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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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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户)号
| 幢 单元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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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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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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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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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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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项目
| 检查内容
| 验收结论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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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室内空间尺寸
| 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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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窗
| 窗台高度、渗漏、门窗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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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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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水工程
| 外墙渗漏,屋面、卫生间等坡向、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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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栏杆
| 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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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暖工程
| 散热器、地辐热、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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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给排水工程
| 管道渗漏、坡向、地漏水封、阻火圈设置、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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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气工程
| 插座相位、接地、控制箱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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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它
| 排烟气道、空调孔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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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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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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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业工长: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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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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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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