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租赁的,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用地前置审批手续,制定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实施工作方案,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核准手续,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委托交易合同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交易合同。
委托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事项、交易方式、交易底价、时限、委托交易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或委托交易合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县电视台、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土地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同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
投标人、竞买人报名参加投标、竞买的,视为接受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交易宗地的标底和拍卖、挂牌交易宗地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应当根据土地成本、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和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政府产业政策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起拍价、起始价、底价由交易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按前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部门审定招标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在报名参加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对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或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开始的48小时前向土地交易机构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