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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2009〕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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