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级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
《条例》中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无证经营、低价倾销、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蚕种经营秩序。二是行业的特殊性加大了执法难度。由于蚕种具有极强的专一性、时效性和技术性,这些特性给蚕种市场管理、调查取证、查处违法案件带来许多操作上的问题,加大了执法难度。三是农业执法普遍存在力量薄弱、经费缺乏、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四是对蚕种冷库和蚕种场缺乏投入。由于基础薄弱和市场萎缩等因素,蚕种场和蚕种冷库正常运转步履维艰,很难依靠自身的能力进行技改和更新,难以达到
《条例》对种场和冷库的要求。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
《条例》的措施意见
1、继续深入宣传贯彻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主产区要将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六五”普法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增强法律意识,在全行业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依法管理蚕种,有效维护蚕种生产和经营正常秩序,促进蚕桑生产健康稳步发展。
2、继续做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和换证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按程序审核、审批,加强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无证、违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3、加大蚕种监管力度。继续做好蚕品种鉴定、审定和推广工作,杜绝未审先推现象;严格执行蚕种检疫制度,加强蚕种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保证蚕种质量,为蚕农提供合格放心蚕种;各主产县要继续将蚕种监管列入每年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生产用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