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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工商、国土、住建、商务、税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行、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在受理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各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相关收费标准在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产权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况,致使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终止交易。

  发生产权交易中止情况的,有关各方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主持下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后,可以提出恢复交易的申请。如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产权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可确认终止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者出资监管单位可以要求终止产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市国资委作出报告。报告事项包括:

  (一)月度、季度、年度产权交易情况;

  (二)产权交易投诉或者违规案例的调查处理情况;

  (三)市场异常情况分析;

  (四)重大产权交易事项,包括:竞价交易项目、出资监管单位重组或者改制项目、出资监管单位重要子企业转让控股权的项目等交易情况;

  (五)与产权交易相关的试点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会员的管理情况;

  (七)各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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