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等有关预算评审材料;
(二)立项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文件规定,相关会议纪要和有关部门批示材料。涉及到资产更新的项目,须先行报市财政局提出意见;
(三)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五)预算编制单位自行组织论证或评审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有关预期效益情况应尽量细化、量化;
(七)有关投资计划、规定、标准等;
(八)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技术性评审,重点审核申报项目预算的实施方案、测算标准和绩效目标,确保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合理、准确;属于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追加预算的项目,可先预拨款,经评审后再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后形成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报告应交由预算编制单位征求意见,预算编制单位在收到预算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书面反馈意见;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反馈意见时应提供相关依据,并做出详细说明,以便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完成评审工作后最终形成的评审报告应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真实,结论公正、合理。
第五章 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社会专业机构的评审报告实事求是地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是编制、追加和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当年按要求应纳入评审范围因预算编制单位原因而未进行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经过评审后的项目绩效目标和完成指标等,将作为该项目执行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六章 评审活动质量控制与监督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接受并配合预算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部门预算编制单位故意隐瞒、错报、漏报或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