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开设征地补偿款实名账户,征地补偿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与丈量、征地补偿费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征地补偿费支付进行专项审计。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六)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继续实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各市、县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纳入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各市、县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及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前,要对拆迁项目进行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随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一并上报。实行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维稳办、省监察厅共同制定。
(八)加强拆迁房屋的评估管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区域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必须进行公示。
(九)帮扶被拆迁户弱势群体。加大对被拆迁户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经济与住房都困难的“双困难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保证其基本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