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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供养年龄的,按时支付养老金。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进行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或者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加强安置区配套建设。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改善被征地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安置区布局,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事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予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提供援助服务,支持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保险资金。要根据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标准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养老保险费用缴纳的各个档次标准、数额以及政府、集体、个人各自承担的缴费比例。要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1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用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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