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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0〕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征地拆迁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市县、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依法报批前,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将预计需要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征地获批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予以公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权属调查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的结果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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