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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六、加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使用。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环保、防火、安全的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推广高新节能门窗、室内采用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及室内发泡混凝土基面保温隔热技术,进户供暖系统材料采用新型塑料供热管材。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内管网采暖系统宜采用抗腐、耐热、耐压、寿命长、保温性能好的管材,限制使用易腐蚀、热损大、使用寿命短的铁管等管材。
  七、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墙体节能、门窗节能、幕墙节能、空调与采暖系统、屋面节能、地面节能、采暖节能、冷热源节能工程及管网节能、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等各项节能工程的管理,使其按国家规范及标准落实到位。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出项目建筑节能指标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加强对各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施工,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认真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加强节能工程施工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对所采用的节能材料及重点节能部位的施工要严格履行签验程序。工程及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检测的有关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八、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分户供热计量保障措施。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没有与分户供热计量同时设计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图纸审查。不予节能备案,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必须单项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填报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纳入建筑工程管理程序,未经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节能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予以验收备案。严格执行国家、省热计量相关规定及标准。对达不到供热分户计量要求和不预留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不得继续施工、竣工,不得验收备案、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统一安装,统一管理,并保证运行质量。
  九、加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省住建厅每年的节能检查及市墙改节能办不定期进行的节能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设计标准的实施执行、施工阶段落实情况,节能材料及产品的应用情况,分户供热计量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产品质量情况,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节能信息公示等。落实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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