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经营者提供给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确需使用炉火采暖的,应当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巡查。
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值宿、夜间巡查制度,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式管理,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保健教师、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在中小学校学生晚自习期间,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中小学生未到校或者在校期间未经请假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应当由监护人到校监护学生离校。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和游乐厅禁止设置在四层以及四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幼儿园的游戏用品、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查验入园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和体检证明,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按照规定组织幼儿体检、接种疫苗。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员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离岗治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设置运载学生车辆统一标识,实行运载学生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