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区域内不得架设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区域内驻校单位的协调和指导,驻校单位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与高等学校协商。驻校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全省统一学校安全教育教材,内容应当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预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配备专用车辆,用于校园安全巡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应当着装整齐,配备统一标识,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有权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学校区域;有权要求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学校安全、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员离开学校区域;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和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对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在公安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学和住宿等人员聚集区域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及水源地的监控和保护。
学校食堂和学校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进货索证、查验、销售台账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