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
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学校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