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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为现场核查机构。
  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设立食品经营主体的;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
  (3)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
  (4)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的;
  (5)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3、工商所接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4、“《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工商所加盖印章后,一份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工商所存档。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核准发证
  1、许可机关负责人负责食品流通许可核准工作,受理审查人员负责发证工作。
  2、许可机关负责人对受理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工商所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经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凭“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向受理审查人员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具有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要求进行编制。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许可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和主管人员的从业资格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许可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经查处后被撤销许可和吊销许可证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七)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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