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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食品陈列区和生、熟食品分别陈列区);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食品销售、食品用具、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质量检查、进货查 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消费投诉等方面的制度;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三)食品经营者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1、已经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2、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3、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4、诚信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6、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条款。
  (四)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
  1、《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2、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发出“《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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