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省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
附件:
四川省城乡结合部
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
一、清洁化标准
(一)做到划线定位,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二)经营者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三)市场设置有垃圾集中收集场所,经营户基本备有垃圾筐,并做到自觉清扫。
(四)鲜活水产品交易区应设置简易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
(五)活禽交易(点杀)应实行隔离或半隔离,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
(六)市场熟食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三防”( 防鼠、防蝇、防尘)器具等设施,经营者、操作者持有健康证。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
(七)市场应有污水排放基本设施。
二、秩序化标准
(一)市场设置(新建或改建)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市场开办者办理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具备法人登记的市场必须由法人主体(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
(二)市场设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和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
(三)市场配备有基本消防器材设施。
(四)实行生熟食品、鲜活商品、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
(五)市场开办者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
(六)市场有应对发生安全事件、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市场应设置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公用电子公平秤。
(八)市场经营者证照齐全(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
(九)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斤少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十)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经济户口”管理等措施。
(十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场内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十二)加强法律法规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先进分子、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督促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