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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参保人需重新选择签约医疗机构的,可在签约期满的当年12月份到新选定签约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当月办理签约手续。

  四、医疗待遇

  (一)门诊统筹享受待遇年度与医疗保险年度一致。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办理签约手续下月起享受淄政发[2010]97号文件规定的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对于执行医疗待遇过渡期的参保人,应在过渡期满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到签约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根据本人意愿,门诊医疗费用也可选择使用城镇职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或城镇居民门诊定额历年结余资金。

  (三)城镇居民参保人选定签约医疗机构后,门诊定额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签约前的原门诊定额历年结余部分正常使用。

  参保人不与签约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的,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仍按淄政发[2007]73号规定执行。按淄劳社发[2007]103号规定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的各类学校(园、所)所办医疗机构,应充分征求学生是否签约的意见,如多数学生同意签约,应按规定办理签约手续,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参保人持卡就医时,签约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治疗未见好转的,经参保人申请,签约医疗机构同意出具转诊单后转往协议医院,其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二级、三级医院不同,分别提高1个、0.5个百分点;参保人病情稳定后提出申请,协议医院诊治医师出具门诊治疗方案及转诊单后,可转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按普通门诊治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住院及按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五)参保人在非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参保人因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六)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标准规定。

  五、门诊结算

  (一)门诊统筹起步阶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签约医疗机构实行据实结算;随着门诊统筹工作的开展,适时推行按人头付费等办法结算医疗费用。

  (二)签约医疗机构属市属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市管企事业所属医疗机构的,其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其余分别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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