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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屠宰厂(场)的选址,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设置规划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屠宰厂(场)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病死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入和运营,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倡导屠宰企业采用有利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
  (六)引导宣传科学消费,促进产品结构调整
  通过媒体宣传、企业推介、消费者亲临企业考察等不同方式,大力宣传冷鲜肉,逐步引导消费者转变传统肉品消费习惯,促进消费升级,提高冷鲜肉市场份额。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发展冷链物流配送,扩大冷鲜肉、分割肉在其经营产品中的比重,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发展肉品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快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高监管效力和水平,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打造诚信企业和诚信社会
  依托行业协会,在屠宰加工企业中开展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和行业诚信建设,发动企业积极参与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加快推进质量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或完善屠宰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由省商务厅牵头,组建《纲要》实施领导小组,指导和督促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阶段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纲要》顺利实施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生猪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完善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推进联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日常巡查,并接受各县(市、区)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实施方案长效推进机制。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为宗旨,突出重点,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务必于9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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