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业绩的有关材料(新申请等级评估的除外);
(七)原等级证书(新申请等级评估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变更原等级证书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地址的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变更申请表》;
(三)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原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不同服务机构申请或者变更等级评估时,不能同时使用同一名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件、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审核员证书。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服务机构申请等级评估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5月向社会公布全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情况。
第十八条 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3月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对在有效期内的等级证书进行年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并取消等级证书:
(一)持有甲、乙、丙级证书的服务机构在上一年度开展咨询服务企业户数少于2户(含2户)的;
(二)一年内,有三次未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
(三)等级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评估的;
(四)法人资格终止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30天内未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