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培训、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措施;
(五)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 掌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以上(含1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含2名)。以上人员须获得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六)具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的基本条件。即有规范的培训教材、相关的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必须有3台以上的电脑;必须配备必要的投影仪等电子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 原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等级或者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重新申请等级评估的服务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在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完成咨询服务企业15户以上,所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在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一次通过率为100%。
(二)乙级:在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完成咨询服务企业10户以上,所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在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一次通过率为80%。
(三)丙级:在原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完成咨询服务企业5户以上,所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在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一次通过率为70%。
第十二条 申请或者变更等级评估的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申请书;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申请表》(附表1)或《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级变更申请表》(附表2)(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等级评估的服务机构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件、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审核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名)、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