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能够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培训、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措施;
(五)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含6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含6名)。以上人员须获得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的条件。即有规范的培训教材、相关的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必须有12台以上的电脑,具备较强的文件和图档数字化处理能力;必须配备必要的投影仪等电子教学设备;能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必要的检测分析设备。
第九条 新申请乙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具有能够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培训、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措施;
(五)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含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以上(含4名)。以上人员须获得清洁生产审核师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六)具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的基本条件。即有规范的培训教材、相关的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必须有6台以上的电脑,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必须配备必要的投影仪等电子教学设备。
第十条 新申请丙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能够提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