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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其他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接收主体根据性质和使用特点由市住建局(市公建办)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程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设定以下程序:
  (一)规划程序
  1四区、高新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确保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相关规范要求;对有条件的可适度提高标准。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位置。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5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对单独占地、叠建、联建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应在规划验收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内容予以明确。
  (二)用地程序
  1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旧城成片改造的土地,采取“先完成公建配套,再实施上市出让”的办法,由土地整理单位或土地成片改造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完成相应配套项目规划,再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置条件,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内容、规模和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3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规划部门批准需调整新增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地块,由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市住建局(市公建办)牵头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收回事宜。
  (三)建设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配套项目的建设标准由市规划部门提供。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如电业、燃气等)建设要求的,其建设标准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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